宁职院[2018]42号
第一条 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技服务是高校教师的基本职责之一,也是一所高校内涵式发展的基本前提条件。为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鼓励校内各部门及广大教职工积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服务,提升科研实力与科技服务能力,推进师资队伍建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工作量考核坚持以成果为导向,注重科研成果的分层、考核对象的分类、计分范围的分布,在相应条件下科研教研的互通,突显纵向成果的学术层次及获取奖项、横向成果的推广应用及到账经费,并综合考虑学校对科研项目、科研平台和科研机构的经费配套资助,避免项目、平台、机构与其涵盖的成果重复计分的问题。
第三条 取得以下科研业绩,纳入科研工作量的计分范围:
序号 | 类别 | 计分范围 |
1 | 学术论文 | 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报纸、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
2 | 著作教材 | 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及其他书籍。 |
3 | 专利软件 | 获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授权的专利和经登记的软件著作权。 |
4 | 技术标准 | 主持或参与起草、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省级标准)。 |
5 | 科研项目 | ①纵向科研项目,政府部门立项的各级各类竞争性科研项目,不包括由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立项的科研项目,校级科研项目按纵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②横向科研项目,须签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合同,并有校外科研经费进学校账户,其中,理工类不低于1万元、人文社科类不低于5千元。 |
6 | 教研项目 | 各级政府部门或学校立项的教改项目和课改项目,不包括专业建设、资源库建设、课程开发、现代学徒制、基地建设等项目。 |
7 | 科研平台 | 市级及以上协同创新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科技创新团队、社科研究基地、智库、社科普及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等。 |
8 | 成果奖项 | 由政府部门颁发的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和学术论文奖,不包括由学会、协会、研究会等颁发的奖项(艺术创作获奖除外)。 |
9 | 成果应用 | ①研究成果被政府部门采纳或获得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②技术转让,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技术秘密转让以及专利实施许可,须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且经费进入学校帐户;③艺术作品被馆藏,且收藏费进入学校帐户。 |
10 | 艺术创作 | 发表、出版、参展、参演、获奖、收藏的艺术创作成果。 |
11 | 学术活动 | 二级学院(部)作为第一主办或承办单位开展的学术交流活动。 |
第四条 学术论文的计分标准
等级 | 具体范围 | 分值 |
权威 | SCI(1区)收录 | 1500 |
《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SSCI收录、A&HCI收录、期刊论文SCI(2区)收录 | 1000 | |
浙江大学权威期刊、《新华文摘》缩写摘录、期刊论文SCI(3区)收录 | 400 | |
一级 | 浙江大学一级核心期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学术类“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期刊论文SCI(4区)收录、期刊论文EI收录(不含学术会议论文集被EI收录)、《新华文摘》论点摘编、《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文摘》缩写摘录、《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缩写摘录 | 200 |
二级 | 浙江大学二级核心期刊、文摘类“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摘录(不少于1页)、论文CSSCI收录(含期刊和集刊)、国家部委主办的报纸和省级日报理论版(每周仅一个版面)、《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文摘》论点摘编、《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论点摘编;对应专业学科的教师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的体育、外国语、艺术、绘画/工艺美术、音乐、舞蹈、戏剧、数学等8个类别的期刊上发表论文和作品,视同在二级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和作品 | 100 |
三级 |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CSSCI扩展版、学术会议论文集被EI收录、学术类“人大报刊复印资料”论点摘编、以报道性为主的非学术类“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 50 |
四级 | 除五级期刊以外的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和报纸理论版、公开出版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有ISSN号的国外期刊 | 25 |
五级 | 被学校认定为五级的某些公开发行的期刊 | 0 |
注:(1)某种期刊同时被收入不同的目录,认定级别时以高级别为准。
(2)SCI分区以中国科学院公布为准。EI收录(一级)的论文计入科研工作量须全部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必须是发表在期刊上的论文;第二,不是期刊编辑部印发的会议论文专刊,但正常计期、页码不变除外。
(3)“浙江大学权威期刊”、“浙江大学一级核心期刊”和“浙江大学二级核心期刊”以浙江大学公布的刊物为准;CSSCI以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公布的刊物为准;中文核心期刊是由北京大学图书馆牵头公布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CSCD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公布的刊物为准。
(4)文摘类“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刊名中均含有“文摘”字样,如《马克思主义文摘》、《经济学文摘》、《教育学文摘》等。以报道性为主的非学术类“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主要有:《企业家信息》、《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商界导刊》、《市场营销(上半月·实务版)》、《都市文萃》、《精神文明导刊》、《种植与养殖》、《审计文摘》等。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主办的原发期刊《社会学评论》、《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情报资料工作》、《创业家》、《烹饪艺术家》、《餐饮经理人》、《新闻春秋》、《国学学刊》、《政治经济学评论》、《创新人才教育》、《文化产业导刊》等,不作为“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看待。
(5)期刊以发表时的级别为准,请教师投稿和发文时注意期刊级别的变化;SCI、EI、SSCI、A&HCI、CSSCI、CSCD等收录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转载、摘录等以转载、摘录相关媒介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6)在报纸非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其相应级别比理论版论文下调一级;刊登于报纸上的论文不少于2000字,刊登在期刊、论文集上的学术论文不少于3000字;短论、书评、会议综述等文章在原级别基础上降低一级。
(7)原发于三级、四级期刊上的论文被CSCD收录,另外加计25分科研工作量。
(8)在增刊或论文集(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除外)上发表的论文不计入工作量;如同一刊号的期刊有不同版本之分,只认可正版期刊,在理论版、学术版等其它版本上发表的论文不计算科研工作量,也不能作为科研业绩参与任何评审。
(9)“五级期刊”原称为“不良期刊”,学校提前6个月公布“五级期刊”名单。在“五级期刊”上发表论文以及论文被转载或摘录后,不计算任何科研工作量,也不能作为科研业绩参与任何评审。
(10)学术论文的认定范畴不含知识介绍、科普文章、新闻报道、史志、科技新闻、考试大纲、教学大纲、复习资料、习题集、教学体会、艺术作品(专业的除外)、作品赏析等。
第五条著作与教材的计分标准
类型 | 级别 | 分值 | 备注 | |
著作 | 一级 | 国家一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 | 200 | ①著作须标明“著”、“编著”、“译”、“校注”等字样,但“编著”、“译”、“校注”及文学作品计50%的科研工作量。 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使标明“著”、“编著”等字样也认定为教材:第一,封面标明“教材”、“教程”、“学材”等字样的;第二,在“序”、“序言”、“前言”、“内容简介”、“后记”及其他任何地方标明该书籍是教材的;第三,有证据证明该书籍实际用于教学的,如该书籍是教学研究类课题的研究成果、有课后练习题、有配套练习教材等。 |
二级 | 其它出版社出版的专著 | 100 | ||
三级 | 主编非教材类书籍 | 50 | ||
教材 | 一类 | 主编教育部指定的国家规划教材 | 100 | |
二类 | 主编省教育厅重点资助的高校教材 | 50 | ||
主编出版的自编教材 | 30 |
注:(1)本条计分必须在前言、后记或作者简介中标明作者为“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2)著作不足20万字的(以版权页标明的字数为准),每少1万字扣减工作量5%,一、二级著作少于10万字降一级计算科研工作量;(3)一级出版社以浙江大学公布的名单为准,国外出版社出版的著作以一般出版社的标准计分;(4)著作和教材再版均不计算科研工作量,五年内以原著作和教材为基础出版新的书籍不计算科研工作量,五年后如有70%以上新增内容按新书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六条专利、软件著作权的计分标准
类别 | 分值 | 备注 |
发明专利授权 | 200 | ①专利和软件著作权须以宁波职业技术学院为权利人,或宁波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权利人、发明设计人为共同权利人; 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实现转让且到账经费不低于5万元,另加计50分科研工作量; ③以宁波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权利人,我校师生共同申报专利且以学生为第一发明设计人的,科研工作量60%计给指导教师,如有多位指导教师按加权系数在分配。 |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 50 | |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 | 20 | |
软件著作权登记 | 20 |
第七条 技术标准的计分标准
类别 | 国际标准分值 | 国家标准分值 | 行业标准分值 | 地方标准分值 |
主持制定 | 2000 | 1000 | 500 | 200 |
主要参与 (前6) | 400 | 200 | 100 | 40 |
一般参与 | 200 | 100 | 50 | 20 |
第八条 科研项目的计分标准
1. 纵向科研项目依据级别计算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如下:
结题类型 | 说明 | 级别 | 总分值 | 备注 |
一般结题 | 除现场结题之外的情形 | 国家级 | 100 | ①省部级及以上课题在立项和结题时各计50%科研工作量,其它纵向课题及校级课题在结题验收时一次性计算科研工作量。 ②学会、协会、研究会等非政府立项课题,如有到账经费视同横向课题计算科研工作量。 ③非经科研处推荐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不计算科研工作量。 |
省部级 | 60 | |||
厅市级 | 30 | |||
市局级 | 15 | |||
校 级 | 10 | |||
现场评审 | ①以现场评审并作出鉴定结论方式结题 ②仅适用科技计划类项目 | 国家级 | 200 | |
省部级 | 120 | |||
厅市级 | 60 |
注:(1)“国家级”是指国家自然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等;(2)“省部级”是指省自然基金项目、省哲社规划课题、省科技计划项目、全国教科规划教育部课题、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国家民政部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课题、全国学校共青团研究课题、其他专业部委立项课题等;(3)“厅市级”是指省社科联课题、教育厅科研项目、省教科规划课题、省级其它专业厅局立项课题、市自然基金项目、市科技计划项目、市哲社规划课题;(4)“市局级”是指由市级单位立项但未列入市自然基金、科技计划、哲社规划的项目,市教科规划课题、县区科技计划项目市级其它专业区县级单位立项课题。
2. 横向科研项目依据到账经费计算科研工作量,理工科内容的横向科研项目10分/万元,非理工科内容的横向科研项目30分/万元,但在发放科研奖励时统一按10分/万元计算。
第九条 教研项目的计分标准
各级政府部门或学校立项的教改项目和课改项目,按照对应级别的纵向科研项目计50%的科研工作量。
第十条 科研平台的计分标准
平台名称 | 国家级分值 | 省部级分值 | 厅市级分值 | 市局级分值 |
协同创新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智库、社科研究基地 | 2000 | 500 | 250 | 50 |
院士工作站 | 1000 | 250 | 125 | 25 |
社科普及基地、科普教育基地 | 800 | 200 | 100 | 20 |
第十一条科研成果获奖的计分标准
级别 | 一等奖分值 | 二等奖分值 | 三等奖分值 | 优秀奖分值 |
国家级 | 2000 | 1500 | 1000 | 500 |
省部级 | 1000 | 750 | 500 | 250 |
厅市级 | 500 | 300 | 200 | 100 |
市局级、校级 | 50 | 30 | 20 | 10 |
注:科研成果奖包括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高校科研优秀成果奖、社科联优秀成果奖、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等。
第十二条 论文(含课题成果奖)获奖的计分标准
级别 | 一等奖分值 | 二等奖分值 | 三等奖分值 | 优秀奖分值 |
国家级 | 200 | 150 | 100 | 50 |
省部级 | 100 | 75 | 50 | 25 |
厅市级 | 50 | 30 | 20 | 10 |
市局级 | 15 | 10 | 5 |
|
第十三条 成果应用的计分标准
1. 研究报告、咨询报告、政策建议、成果要报等被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政府部门以文件等方式采纳,按以下标准计算科研工作量:
序号 | 类别 | 分值 |
1 | 国家级 | 400 |
2 | 省部级 | 200 |
3 | 厅市级 | 100 |
4 | 市局级 | 50 |
2. 研究成果被《成果要报》、《成果摘报》等刊发,按以下标准计算科研工作量(与上一条不重复计算科研工作量):
序号 | 刊发载体 | 分值 |
1 | 国家哲社规划办《成果要报》等相应级别载体 | 200 |
2 | 教育部《高校智库专刊》、《成果摘报》,中国社科院《成果要报》,全国教科规划办《教育成果要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艺术成果要报》,其他相应级别载体 | 100 |
3 | 省哲社规划办《成果要报》等相应级别载体 | 60 |
4 | 市哲社规划办《成果要报》等相应级别载体 | 30 |
3. 技术转让(含许可,下同)分为专利技术转让、科技大市场拍卖、技术秘密转让等三种形式,根据到账经费计算科研工作量,比照横向课题上浮50%。技术转让以转让价款进学校账户时计算,技术转让申报科研工作量时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转让合同、经费证明、成果证明、转让登记手续等完整的材料。
4. 科研案例、教学案例、育人案例被有关政府部门采纳,按照国家级、省部级、厅市级、市局级分别计100分、50分、30分、15分科研工作量。
第十四条 艺术创作成果的计分标准
1. 作品发表
发表在艺术类专业学术期刊上的美术、设计、书法、音乐、舞蹈等艺术作品不少于一个版面,视同发表在该期刊的论文计算科研工作量,多幅作品在同一期刊上发表的,按1篇论文计。在同一种期刊上多次发表作品,一年内最多计2篇论文的科研工作量。
2. 作品出版
以下作品出版按20万字以上学术专著计算科研工作量,其级别根据出版社级别确定:(1)在出版社出版10印张以上的体现独创性、原创性和一定学术性的个人美术、设计、书法作品专集;(2)正式出版或在中国唱片总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出版的,体现独创性、原创性、示范性和一定学术性的,60分钟以上的演唱、演奏等音乐创作个人专辑。
3. 作品参展及个人画展
作品参展 | 个人画展 | 分值 |
作品入选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协举办的五年一届全国美术作品展览 | 中国美协主办个人画展 | 400 |
作品入选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书协举办的3-5年一届的书法兰亭展或入选文化部、中国美协举办的两年一次的全国单项展览 | 浙江省美协主办或受邀出国举办个人画展 | 200 |
作品入选浙江省文化厅、省文联、省美协举办的五年一次的全省美展 | 地市级美协主办的个人画展 | 100 |
注:①作品展览及个画展级别,按主办单位的级别确定;②个人画展一年不能超过1次,且需提供个人展览作品画集或画册。 |
4. 作品参演及个人音乐会或舞蹈专场
作品参演 | 个人音乐会 或舞蹈专场 | 分值 |
参加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音协、中国舞协等主办的国家层面大型演出、艺术展演或中央电视台录制并公开播放播出的 | 中国音协、舞协主办 | 400 |
参加教育部、文化部或中国音协、中国舞协举办或联合其他部委、艺委会共同举办的大型演出、艺术展演 | 省音协、舞协主办的或受邀出国举办 | 200 |
参加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文联、省音协、省舞协等举办的演出、艺术展演或浙江省电视台录制并公开播放播出的 | 地市音协、舞协主办 | 100 |
注:①作品展演及个人音乐会(舞蹈专场)级别,按主办单位的级别确定;②计算科研工作量的表演原则是指独立表演或以我校教师为主角的双人合作表演,不包括个人参加大合唱、集体舞蹈、集体演奏、舞台剧等各种群体性表演和演奏;③个人音乐会或舞蹈专场一年不能超过1次,且需提供个人音乐会CD光盘或舞蹈专场影像资料碟片等。 |
5. 作品获奖
序号 | 一等奖分值 | 二等奖分值 | 三等奖分值 |
①获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协举办的五年一届的全国美展奖项;②中国文联、中国舞协主办的两年一届的荷花奖 | 1000 | 600 | 400 |
①获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书协举办的3-5年一届的中国书法兰亭奖,或文化部、中国美协主办的其他单展览奖项;②获教育部、文化部、广电总局举办的或中国文联、中国音协、中国舞协举办的赛事奖项 | 400 | 200 | 100 |
①获省文化厅、省文联、省美协举办的五年一次的全省美展或全省青年美展奖项;②获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文联、省广电局或省音协、省舞协举办的赛事奖项 | 130 | 90 | 50 |
注:作品获全国“五个一工程奖”、“群星奖”、“金钟奖”计1000分。 |
6. 作品收藏
被国家级博物馆、美术馆收藏计150分科研工作量,被省级博物馆、美术馆收藏计75分科研工作量。如收藏费(含其它机构或个人收藏)进入学校账户,再依照技术转让计算科研工作量。
7. 其他说明
艺术创作成果计算科研工作量说明如下:(1)组织展览单位、举办单位、组织评奖单位均须严格以正式文件和通知所列举的单位为准;(2)相关单位与企业或社会力量等举办或联合举办的活动或通过租赁场地等市场化动作的活动以及非规定范围内的部门主办的评奖均不在奖励范围;(3)作品展览、参展和获奖均以展出证、入选证、获奖证书、入选作品集和正式出版的作品专集专辑或CD光盘或影像资料为准;(4)不分奖级只设学术奖的,按二等奖计;优秀奖、提名奖、入选奖等不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十五条 学术活动的计分标准
类别 | 分值 | 备注 |
主办或承办国际性学术活动 | 400 | ①我校主办或承办学术活动,只计算举办或承办学术活动的二级学院(部)的科研工作量,不计算参与者个人科研工作量。 ②学术活动应具有较强学术性事先须经科技处审批,事后10日内提供完整的佐证材料,如照片、参会对象或参会人员名单、多媒体课件或讲稿、通知、总结或报道、论文集、文件等,其中前五项资料必须提供。 |
主办或承办全国性学术活动 | 200 | |
主办或承办全省性学术活动 | 100 | |
主办或承办全市性学术活动 | 50 | |
邀请校外专家开展校内学术活动 | 15 | |
邀请校内专家开展校内学术活动 | 5 |
第十六条 单位与个人署名
计算科研工作量的科研业绩原则上须以“宁波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教职工为第一署名人,但以“宁波职业技术学院”为署名单位、我校教职工为署名人且排序前3(含第一署名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国家级科研项目、在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按加权系数计算科研工作量,参加技术标准制定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十七条 科研工作量的计分类型
科研工作量分为A、B两个类型,A类科研工作量来源于:(1)三级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以及学术论文被转载或摘编;(2)学术著作和主编教材;(3)横向课题以及厅市级及以上的纵向科研项目、教研项目;(4)厅市级及以上科研奖项、市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5)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登记、技术转让;(6)研究成果被政府部门采纳,或获得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成果要报》等刊发;(7)主持或参与制定技术标准;(8)市级及以上科研平台;(9)艺术创作成果。除A类之外的科研工作量为B类科研工作量。
第十八条 多人合作成果的计分方式
B类科研工作量、教材所取得的科研工作量均全额计给第一署名人;A类科研工作量(技术标准、教材除外)按以下加权系数计分:
排序 | 排名一 | 排名二 | 排名三 | 排名四 | 排名五 | 排名六 |
排名 加权 系数 | 1.00 |
|
|
|
|
|
0.80 | 0.20 |
|
|
|
| |
0.75 | 0.15 | 0.10 |
|
|
| |
0.70 | 0.15 | 0.10 | 0.05 |
|
| |
0.65 | 0.15 | 0.10 | 0.05 | 0.05 |
| |
0.60 | 0.15 | 0.10 | 0.05 | 0.05 | 0.05 |
注:(1)第6名以后不计算科研工作量(国家级科研业绩除外);国家级科研业绩取12名,从第7名开始加权系数每人各另加计0.05(即5%);(2)横向科研项目的科研工作量全额计给主持人,也可以经主持人在签合同时另行书面申请将科研工作量计给项目组前5名(含主持人),但研究期间不得对此项进行变更;(3)教职工作为第一署名人集体取得科研业绩的成员中如有本校学生或外单位人员,在计算科研工作量时除去该类人员。
第十九条 科研工作量的考核对象
(一)考核对象为全校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含访学进修教师、实践锻炼教师),但对返聘或外聘人员、考核期内6个月不在岗或脱岗挂职人员、入职不满一个考核期和距退休不足3年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进行科研工作量考核。
(二)非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专业技术人员以外的教职工,主要是非技术岗位的行政管理人员,非专业技术人员不是考核对象,无科研基本工作量要求。
(三)人员类别及岗位由校人事处提供,如在一个考核期内有变动,采用就低原则确定科研基本工作量。
第二十条 科研基本工作量的标准
根据职称聘任及岗位类型确定教职工的基本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每位教师按学年度完成以下科研基本工作量标准,科研考核认定为合格。
职称 | 科研与社会服务型 | 教学科研型 | 教学型 |
正高级 | 300 | 75 | 60 |
副高级 | 200 | 50 | 40 |
中 级 | 100 | 25 | 20 |
初 级 | 10 | ||
无职称 | 0 |
注:(1)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以上标准,即完成了科研基本工作量;(2)科研与社会服务型教师50%须为A类科研工作量,二级学院(部)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合同提出更高、更具体的考核要求;(3)坐班的行政人员、教辅人员基本科研工作量为上表教学科研型标准的50%,高教所坐班人员基本科研工作量为上表教学科研型标准的150%;(4)课程教学工作量超额部分按1:1的比例可以抵换科研基本工作量,抵换限额为科研基本工作量的30%。
第二十一条 科研工作量统计的时间范围
科研工作量的统计范围为上年的7月1日至考核当年6月30日取得的科研业绩,以成果标明和本文件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二条 科研工作量统计的程序、时间与考核等级
1. 考核程序:(1)科研工作量实行日常登记备案制度,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非我校教职工的其他署名人,须在取得科研工作量相关材料后一周内录入科研管理系统;(2)科技处发布考核通知,考核对象填写科研工作量登记表,经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处审定;(2)科技处审定后,对科研工作量的统计结果进行公示,凡对统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科技处提出。
2. 考核时间:每学年一次,一般在每年的6月—9月进行。遗漏的科研业绩在考核的当年10月底前补报一次,之后不再补报,也不再计算科研工作量。在科研先进评选之后,不再根据补报的科研业绩调整名单。
3. 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达到以下之一者为合格:(1)考核对象完成了当学年科研基本工作量;(2)考核对象申请将上一学年超额A类科研工作量冲抵到下一学年考核期,且达到科研基本工作量要求。
第二十三条 科研工作量奖励
1. 教师超过基本工作量的A类科研工作量,每分奖励60元,也可以经本人申请不领取奖励,将不超过基本工作量的A科研工作量冲抵到下一考核学年,但同一业绩仅允许冲抵一次。
2. 无科研基本工作量要求的教师所取得的A类科研工作量,按每分60元给予奖励。
3. 教师由于个人原因调离我校,未发放的科研奖励不再发放,但因公或离、退休仍然予以奖励。
4. 对于二级学院(部)取得的学术活动科研工作量每分60元,由二级学院(部)在分值范围内报销学术活动的相关支出。
5. 评为科研先进集体的二级学院(部),所属教师取得的A类超额科研工作量每分奖励80元;科研先进个人和科研管理先进工作者根据学校规定给予奖励。
6. 二级学院(部)未完成本部门科研基本工作量总额(教师科研基本工作量之和)的,教师个人的A类超额科研工作量每分奖励50元。
第二十四条 科研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1. 对考核当年A类科研工作量分值超出基本工作量前5名的教职工(含不进行科研工作量化考核的人员,但评优时也按职称减去基本工作量)将授予“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年度科研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 每年在二级学院(部)中评选2名“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年度科研工作先进集体”,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二级学院(部)年度科研工作量相对分值位居全校前4名,其计算方法为:二级学院(部)年度科研工作量相对分值=当年超额A类科研工作量/当年应完成的科研工作量总额;
(2)二级学院(部)当年完成科研工作量人数与考核对象人数百分比达到80%(不含上年冲抵完成当年科研工作量);
(3)学术讲座活动取得的科研工作量分值不低于50分;
(4)积极参加学校科研活动,教职工未办理请假手续缺席学校科研活动不超过15人次,同时部门领导及科研师资秘书未办理请假手续缺席学校科研活动不超过4人次。
(5)参加校外学术交流活动的人数不少于所在二级学院(部)教师总数的1/5,须有会议通知、住宿或往返票据、论文集等证明材料。
3. 从“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年度科研工作先进集体”所在二级学院(部)的分管科研工作的部门领导和科研师资秘书中,评选出2名“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年度科研管理先进工作者”;综合考虑科研工作量相对分值等条件,在其它部门科研管理人员中评选出1-2名“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年度科研管理先进工作者”。
第二十五条 对未完成科研基本工作量的处理
1. 未完成科研工作量的教师当年科研考核即为不合格,且不得被评为年度优秀。
2. 考核对象未完成定额科研工作量的,按学校绩效考核有关规定执行。在相关具体规定未出台之前,未完成的科研工作量每分扣除50元。
第二十六条 其它
1. 同一科研业绩多次被收录、转载、摘录或多次获奖,作品多次入选或多次展览展演或多次获奖,不能重复计算科研工作量,以取计分较高的科研业绩计入工作量。
2. 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或超过职称评审重复率规定的,扣除科研工作量分值,并视情节轻重按照学术道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 相关部门、二级学院(部)自行出台规章制度,确定对科研工作量考核结果的运用;二级学院(部)应出台推动科研工作量化考核的具体措施。
4.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重大异议由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5. 本办法自2018年7月起开始实施,原《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与考核办法》、《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自行终止,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与本文件相抵触,以本文件为准。
201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