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宁波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度学生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5-11浏览次数:15

各位08级三年制同学: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宁波市教育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0年度各类学生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工作的通知》(甬劳社医保【2010】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居民医保参保对象
    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7】73号)规定,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对象为全日制在册就读的学生。
二、       医保参保(续保)缴费时间与费用
参保时间:2010年5月10日至2010年5月18日
费用:每人每年250元/年,其中个人缴纳100元/年,财政补贴150/年
三、       参保(续保)要求
1、  新增对象(往年未参保)需填写《参保回执》,上交近期一寸照片一张
注:上交照片时请用铅笔在背面写生名字;
2、  续保学生在《学生续保花名册》中确认签字;
四、       政策说明
1、此次学生参保工作与北仑移动公司合作,学生缴费100元,移动公司话费反充100元。
2、此次参保工作重点对象为08级(大二)学生,下个学期即将顶岗实习,请各系部务必告知学生,如学生回原籍地顶岗实习时发生医疗费用,仍可享受医疗保险,只需保存好就医病历及一切有关票据,回宁波时只需系部开证明即可进行零星报销。
3、  09级(大一)学生中还有部分未参加医疗保险,其中有大部分同学在家中已
保新农合,因新农合保额较低,如产生大额医疗费用时,会给家庭带来经济压力,故请各系部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五、       新政策的变化
1、提高了部分医疗待遇标准。今年9月1日起,参保人员住院医疗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上调3个百分点,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由10万元调整为15万;今年5月1日起,与职工医保政策同步降低部分乙类药品及医用材料的个人自付比例。
2、扩大特殊病种范围。今年9月1日起将血友病纳入特殊病种治疗项目范围,这样居民医保的特殊病种范围已完全与职工医保一致。
3、自今年5月1日起,参保居民因病转外地就医选择范围扩大,除原来可以转院的上海、杭州指定医院外,还可转往其他城市的医院,家庭病床核准有效期、特殊情况代配药时限和零星报销时限分别从原来的3个月延长到6各月。
   今年9月1日起,参保居民在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时如想要到药店配药的,也可要求医院出具外配处方,到医保定点药店进行药品外配。
 
 
 
                                                             应用电子系党总支
                                                              201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