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修订) 宁职院学〔2019〕9号

发布者:应奏飞发布时间:2019-09-01浏览次数:7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学习生活保障,实施精准资助,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学生的创新精神,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知恩感恩、勇于担当、互助共享的优良品质,确保各项资助政策能够落到实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学生资助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工作制度、工作程序规范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学工部、教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部,具体负责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奖助学金等有关资助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分院领导担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负责本分院学生资助的申请、审核、评议、上报等工作。

第七条 各班级成立学生资助评议小组,一般不少于7人,由班主任担任组长,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本班级学生资助的评议工作。评议小组在每学年开学时成立,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学生资助的种类及内容

第八条 学校建立包括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社会资助的“奖、贷、助、勤、补减、免”的多元学生资助体系。

第九条 政府资助

(一)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详见《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管理及考评办法》

(二)国家助学金

1.申请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学生;

2.资助金额: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500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

3.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我校部分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贷款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

(四)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以及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对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前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新生)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五)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

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学费资助,资助标准为本专科生(含高职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按照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浙江省地方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自愿到浙江省的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十条 校内资助

(一)绿色通道

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按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二)学生奖学金

学校设立各类奖学金,详细内容见《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文件。

(三)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有组织的劳动和社会服务,获得一定报酬的资助方式。详细内容参见《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四)学费减免

对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来自“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的家庭经济困难且未受过违纪处分的学生可减免部分学费,减免标准为3000元/年。

(五)赴国(境)外交流项目专项补助

为鼓励支持我校学生赴国(境)外高校、企业或国际组织学习、交流、实习等,为学生提供国际文化背景下的海外学习、实习机会,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拓展国际视野,提升国际交往能力和竞争能力,学校设立学生赴国(境)外交流项目专项补助。详细内容见《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流项目专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六)发展性资助项目

发展性资助项目重在培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综合能力,培养感恩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成才,真正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每学期开展发展性资助项目申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或团队按照义工服务类、学业提升类、就业创业类、创新创意类、社会实践类等主题进行申报,项目分常设性项目与临时性项目,项目资助经费一般为500—3000元。

(七)临时性困难补助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分院在特殊时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走访并发放一些慰问金或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的适用范围:

1.家庭遭受自然灾害导致经济出现困难。

2.父母亲(或法定监护人)遭受重大变故导致经济出现困难。

3.本人患重大疾病或遭受其他变故出现经济困难。

4.因为其他外在因素导致在校期间出现临时经济困难。

5.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一条 思源基金

思源项目是学校与宁波北仑慈善总会共同设立的助学基金,由全校师生、校友和企事业单位等爱心人士(单位)捐赠。可以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学费、生活费、小额创业经费等资助。详细内容参见《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思源基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社会捐助

各级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通过奖学金、助学金等方式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各类资助。

第四章 学生申请资助的程序

第十三条 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初,首先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办法详见《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取得受资助资格。

第十四条 通过认定程序取得受资助资格后,学生本人按照学校下发的学生资助文件要求,视不同的资助项目向分院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学生所在班级评议小组对其申请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送本分院学生资助工作组。

第十六条 分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并将拟推荐的受资助学生名单报送学工部。

第十七条 学工部对分院推荐的名单进行审批后,实行公示,然后按有关程序发放资助金。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对所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对受资助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核实,即取消其受资助资格,收回资助金。情况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不给予或减少困难补助:

(一)受学业警告;

(二)违反校纪校规且被处分者;

(三)由于个人责任造成被盗、被骗等,导致临时性生活困难;

(四)个人经济困难且不愿意参加勤工助学、义工服务(志愿者活动)的。

第二十条 各分院应对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状况进行实时关注,采取相应资助措施进行扶助,以改善其基本的学习和生活状况,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一条 各分院应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学生诚实守信、自强自立,实现“资助”与“育人”相结合。加强受资助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学生在毕业离校前签署受助确认书,知恩感恩,学校提倡受助学生在以后有能力时向思源基金或慈善机构捐款,将爱心传递。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获得资助的学生当家庭经济状况出现好转并超出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时,主动向学校提出停止资助。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贫困学生助学资金的监管:严禁挪用、挤占助学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严禁弄虚作假。同时要加大对贫困学生助学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9月1日起施行。原《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宁职院学2017〕10号)即时终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最终解释。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2.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工作的组织

5.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工部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6.分院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分院领导为组长,分院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7.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学生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8.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工部、分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的标准

9.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标准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家庭经济困难两档。

10.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的参考条件:

1)建档立卡户

2)无经济来源的孤儿,且其亲属无资助能力的; 

3)家庭成员常年患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

4)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贫困山区或来自于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本人家庭无收入或收入微薄;

5)家庭享受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者;

6)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

1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一般困难的参考条件:

1)家庭成员无固定收入或缺少经济来源的;

2)家庭成员患病,需长期治疗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

4 家庭遭受较严重自然灾害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

5 其他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的。

12.学生有吸烟、酗酒、赌博行为,超过其他普通同学的过高消费行为,或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学习成绩排名居后,或有违纪违规现象等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第四章 认定的程序

13.每学年开学时,由学生本人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递交《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14.每学年开学时,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照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学生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分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15.分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16.分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分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学工部提请复议。学校学工部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17.学校学工部负责汇总各分院审核通过的《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管理

18.学校和分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9.学校鼓励获得资助的学生当家庭经济状况出现好转并超出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是,主动向学校提出停止资助。

20.学工部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同时每年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及时上报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以建立、健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第六章 附则

21.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