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2.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工作的组织
5.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工部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6.分院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分院领导为组长,分院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7.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学生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8.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工部、分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的标准
9.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标准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家庭经济困难两档。
10.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的参考条件:
(1)建档立卡户;
(2)无经济来源的孤儿,且其亲属无资助能力的;
(3)家庭成员常年患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
(4)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贫困山区或来自于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本人家庭无收入或收入微薄;
(5)家庭享受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者;
(6)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
1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一般困难的参考条件:
(1)家庭成员无固定收入或缺少经济来源的;
(2)家庭成员患病,需长期治疗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
(4) 家庭遭受较严重自然灾害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
(5) 其他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的。
12.学生有吸烟、酗酒、赌博行为,超过其他普通同学的过高消费行为,或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学习成绩排名居后,或有违纪违规现象等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第四章 认定的程序
13.每学年开学时,由学生本人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递交《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14.每学年开学时,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照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学生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分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15.分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16.分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分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学工部提请复议。学校学工部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17.学校学工部负责汇总各分院审核通过的《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管理
18.学校和分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9.学校鼓励获得资助的学生当家庭经济状况出现好转并超出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是,主动向学校提出停止资助。
20.学工部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同时每年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及时上报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以建立、健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第六章 附则
21.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