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以素质为核心、以能力为基础”的育人理念,突出高职学生的职业导向性,体现“勤、信、实”校训精神,激励广大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勤于实践,加强品德修养,提高职业能力,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熟练专业技能和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应用型人才,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我校全日制在校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各项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奖学金评审机构
第四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终审工作,分院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分院奖学金的初评、推荐工作,学工部负责学生奖学金的评选、颁奖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汇总以及向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汇报等工作。学校财务处负责奖学金的统一发放。
一、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工部、教务处及分院负责人组成,学校主管副校长(副书记)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
二、分院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分院学生工作分管领导、专业主任、辅导员等组成,组长由分院学生工作分管领导担任。
第三章 奖学金种类及评比条件
第五条 奖学金类别: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综合奖学金、技能竞赛奖学金、体艺奖学金。
第六条 参评对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 8000元。
二、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四)学习成绩无不及格且在本班级排名前10%;
(五)获国家级技能大赛、挑战杯大赛、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及以上或第二课堂积分考核优秀且在本班级排名前10%;
(六)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良好及以上。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 5000元。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学习成绩无不及格且在本班级排名前50%;
5、第二课堂积分考核优秀;
6、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合格。
第九条 浙江省政府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 6000元。
二、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四)学习成绩无不及格且在本班级排名前20%;
(五)获得全省技能大赛、挑战杯大赛、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及以上或第二课堂积分在班级排名前10%;
(六)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良好及以上。
第十条 综合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及比例:
序号 | 奖学金等级 | 奖额(元) | 人数的比例 |
1 | 一等奖 | 2000 | 2.5% |
2 | 二等奖 | 1000 | 4% |
3 | 三等奖 | 500 | 12.5% |
二、申请条件:
(一)一学年内所有科目成绩无不及格,一等奖学习成绩须在本班级排名前20%;二、三等奖学习成绩须在本班级排名前50%;
(二)第二课堂积分达到优秀;
(三)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合格,一、二等奖体质健康测试成绩需达到良好以上。
三、评比办法
综合奖学金根据学生学年综合考评分进行班级排名后评比。
综合考评分(100分)=学习成绩×70%+第二课堂积分×30%。
第十一条 技能竞赛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
奖项 | 级别及金额(元) | |||
技能竞赛奖学金 | 级别 | 市级 | 省级 | 国家级 |
一等(特等奖、第一、二名) | 500 | 1500 | 4000 | |
二等(第三-五名) | 300 | 1200 | 2500 | |
三等(第六—八名) | 200 | 1000 | 1800 |
二、申请条件:全日制在校生参加由学校教务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团委等认可的,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全国(省)技能大赛、挑战杯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和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参加由行业、协会组织(非选拔性竞赛、巡回性竞赛不予受理)的学生学科竞赛,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降一级奖励。
说明:
1、如果是团队参赛(指4人及以下组队),每个参赛队员按照所列奖金奖励; 5人及以上的团队竞赛项目,参赛学生的奖金金额以4人奖金总额的120%奖励,奖金由指导教师分配。
2、学生参加不同级别获得名次,不同名次的奖励均可获得;学生同时获得个人和团队名次的,只取最高奖金。每名学生学年度内技能竞赛奖学金申请金额最多限6000元。
第十二条 体艺奖学金
一、 奖励标准:
体育 | 个人成绩获前八名的运动员,按项目名次对应积分,即9、7、6、5、4、3、2、1,每积分奖励国家级200元/ 分,省级120元/ 分,市级80元/ 分。团体项目根据组队人数按2-6倍参照执行。破纪录按照大赛组委会所给分值计算。 |
文艺 | 市级500元,省级800元,国家级1200元。团队项目根据组队人数按2-4倍参照执行。 |
二、申请条件:参加由学校教务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团委等认可的,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组织体育、文艺、文学、美术、书法、摄影等比赛并获得名次的学生。参加由行业、协会组织(非选拔性竞赛、巡回性竞赛不予受理)的学生体艺竞赛,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降一级奖励。
第十三条 其他另设奖学金参照相关细则。
第四章 评审时间及程序
第十四条 评审时间
综合奖学金评审时间:每年9月30日前;
技能竞赛奖学金、体艺奖学金评审时间:每年6月30日前;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审时间以相关部门通知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各项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校发布当年评选通知和评选办法,下达评奖名额等;
二、学生递交申请材料;
三、分院组织材料审核,进行初评;
四、分院公示初评结果,签署初评意见,上报初评结果到学工部;
五、学工部汇总、复核,组织奖学金评审委员评审并报校长办公会,公示公布结果。
第五章 公示和申述
第十六条 各类奖学金评审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比结果有异议者,可在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学校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学校对奖学金获得者发放奖学金和获奖荣誉证书(技能竞赛奖学金和体艺奖学金不颁发荣誉证书),荣誉证书由学校统一制作。并对相关的奖学金申报审批表存档。
第十九条 各类政府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浙江省政府奖学金)每人限申报一项,同校内综合奖学金荣誉兼得,奖金则按最高的奖项发放。技能竞赛奖学金、体艺奖学金、企业奖学金获得者不受此限。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管理及考评办法》(宁职院学〔2017〕9号)即时终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