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学生示范群体建设,树立学生先进典型,鼓励学生积极向上、全面发展,使学生教育管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我校全日制在校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各类学生荣誉称号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荣誉类别
第四条 集体荣誉称号分两种:星级班级、文明寝室。
第五条 个人荣誉称号分四种: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寝室长、优秀毕业生。
第六条 星级班级
一、评选条件
根据对星级班集体建设的总体要求,各分院要从思想教育、班级建设、学风建设、校纪校规、素质拓展、文明公寓等六个方面对班集体进行建设,考核工作以班级为单位,采用定量和定性考核方式相结合。从思想教育、班级建设、学风建设、遵守校纪校规、素质拓展、文明公寓等几个方面进行考核(具体指标和要求见附件)。
二、评比比例
评比比例:“四星级班级”占学校班级总数10-15%;“五星级班级”占学校班级总数的5-8%。
第七条 文明寝室
一、评选条件
(一)寝室成员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关心同学,有良好的精神风貌和较强的集体观念,在班级里有较好的示范表率作用,寝室成员无不及格课程。
(二)寝室成员自觉遵守寝室值日、考勤制度,学年寝室内务、卫生达到优秀,上学年无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行为。
(三)寝室成员自觉爱护公物,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无违规接电用电和浪费水电现象。
(四)寝室成员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开展健康丰富的寝室活动。
二、评比比例
评比比例:文明寝室占学校寝室总数的8-10%。
第八条 优秀学生
一、评选条件
(一)政治上积极上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校纪校规,有高尚道德情操,热爱集体,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社会工作,第二课堂积分达到优秀;
(二)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基础扎实,成绩优良,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前20%,并有较强有实践能力;
(三)积极参加素质拓展活动,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在良好及以上。
二、评比比例
评比比例:学校在校学生总数的10%。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
一、评选条件
(一)在班级、学校各学生组织或社团中担任学生干部;
(二)任职半学年及以上,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且富有成效,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工作考核等级为优秀;
(三)各科成绩全部及格,第二课堂积分达到优秀。
二、评比比例
按学生干部总数的20%比例评定。
第十条 优秀寝室长
一、评选条件
(一)寝室长工作认真负责,严格执行寝室各项制度,合理安排好日常的寝室工作,并组织寝室成员参与各项校园活动;
(二)寝室长能发挥监督管理作用,认真做好宿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寝室同学及相关管理人员对寝室长工作的认可度、满意度高;
(四)所在寝室每周寝室内务、卫生达到优秀(含免检);
二、评比比例
评比比例:按学校寝室总数的4-5%比例评定。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
一、类别
省级优秀毕业生、院级优秀毕业生
二、评比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二)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异;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社团活动、公益活动和创新创业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师生反映良好。
(三)评选院级优秀毕业生的在校期间须获得校级及以上各类先进、奖学金两项及以上;省级优秀毕业生的在校级优秀毕业生的基础上择优推荐评选。
三、评比比例
评比比例:院级优秀毕业生人数为全院总毕业生数的5%,省级优秀毕业生在院级优秀毕业生中挑选,一般为总院毕业生数的3%。
第三章 评选办法及时间
第十二条 评选时间
一、评选工作每学年度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9月30日前完成;
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于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末进行预评,毕业前复评。
第十三条 评选办法
一、全校评优工作采取自荐与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由各分院、院团委、社区办等相关部门审核,经学工部会同有关部门讨论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二、评优工作实行公示制度,由各分院在上报前充分征求广大师生意见。
三、评选出的各类优秀团队、先进个人,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分类填写登记表,经所在分院审查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学工部审批。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团队各奖项由学院授予奖状,先进个人等各奖项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其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学院、各分院要大力宣传优秀学生团队、先进个人的事迹,鼓励全院学生向先进学习,奋发向上。
第十六条 凡评选出的先进个人和集体如发现有不符合评优条件和程序的行为,取消评优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有违反校纪校规者,一律撤销其荣誉称号,退回证书,奖状、奖品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荣誉称号评选办法》(宁职院学〔2017〕9号)即时终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