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宁职院学〔2017〕11号

发布者:应奏飞发布时间:2020-01-13浏览次数:690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建立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营造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校园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各类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均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条例中无明文规定而又有必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中相应条款给予处分。在我院全日制跟班学习的成教、留学生等学生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认识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包括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处分分为: 1 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材料,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条  受过行政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不得申请奖学金,不得授予各类荣誉称号。

第五条  记过及以下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毕业班学生的处分期限为原则上到毕业时止,到期后受处分学生可申请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章   校园公共秩序

第六条  组织或参加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张贴非法宣传品、出版各种形式的非法刊物者,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制造传播政治谣言者,按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有明显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学生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以及在校内从事宗教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在使用计算机网络过程中不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传播反动、淫秽等有害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故意攻击他人或者删改他人信息资料,造成一定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行为构成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或悔改表现,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条  危害学校公共秩序,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外,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1、因管理教育等原因,对教职工寻衅滋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给予记过处分;参加非法社团活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包庇违纪行为者,按所包庇的行为酌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明知有违纪行为而故意隐瞒不报的,视为包庇。

第十二条  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以职权执行公务的,侮辱、威胁、殴打教职工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拒绝、阻碍学校有关部门对违纪事实的调查并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处分;妨碍公安保卫干部履行职责者、对揭发或协助学校有关部门调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  贪污、挪用公款、诈骗财物,未经批准私自筹资等,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根据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参与非法经营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仍不改悔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大学生形象,有伤风化,影响校风的,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校园“十不”文明规范的,视情况给予下列处理:

1、酗酒后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在校园公共场所吸烟的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3、学生在校园内搂腰搭背等有损观瞻不听劝阻的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4、学生在教学区、行政区等场所吃零食或穿背心、拖鞋进入教学区、行政区不听劝阻的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在公共场所使用不文明言语情节严重的、恶意辱骂他人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6、在宿舍区域或其他公共场所故意摔砸酒瓶及其他物品,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人身伤害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校园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  违反安全制度尚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以下规定处分:

1、将学生证、校徽、校牌、校园卡、图书证等有效证件转借给他人,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或伪造、复造他人有效证件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擅自存放和非法携带、制作管制刀具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擅自组织同学外出活动或组织活动中因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的,给予组织者记过处分。

4、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此导致灾害性事故发生后妨碍消除灾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在校园内违章使用交通工具,乱停放交通工具,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由此造成事故的视后果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策划怂恿肇事、斗殴、作伪证、提供凶器和持械威胁者,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1、 肇事者: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或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或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 策划者:策划怂恿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斗殴者:动手打人或致使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或重伤者,由公安机关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 参与者: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 伪造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打架者、策划者、参与者、肇事者,犯此项加重一级处分。

6、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在打架过程,持械打人者,视后果轻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持械威胁者: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挑起事端或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9、纠集校外人员殴打同学,或行凶报复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0、在打架以及冲突事件处理完毕,肇事双方再次挑起事端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1、凡在打架事件中致伤者,肇事双方视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给予下列处分:

1、价值在5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价值在500——1000元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价值在1000元以上——5000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价值在50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视作案的情节、所使用的手段以及造成的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追回赃款或赃物。

2、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2000元者,视作案的情节、所使用的手段以及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并追回赃款或脏物。

3、作案价值在2000元以上,或虽作案价值较少,但属于情节严重或手段恶劣、或多次作案屡教不改者,给开除学籍处分,并报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4、以各种行为诈骗钱财,作案价值参照偷窃数额,除追回脏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经公安或学校保卫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因撬窃者造成物品损坏的,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6、明知是赃款、赃物,仍帮助窝藏者,给予记过。

7、协同作案,参与谋划、提供信息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8、偷窃试卷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一经发现,除没收赌具及赌资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次参与赌博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校园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搓麻将,一经发现,均以赌博论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组织、引诱他人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校期间,不按规定预防传染病者,给予记过处分,不配合治疗或逃离,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携带或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

第四章   学生宿舍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如有违纪,相关规定如下:

1、学生公寓晚上规定关闭宿舍大门时间后仍未回宿舍者视为晚归。屡次晚归经教育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至严重警告处分。

2、夜不归宿者,给予通报批评,屡次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翻墙、爬栏杆、爬寝室阳台进入其它寝室,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里留宿外人,包括留宿本校走读学生,每发现一次,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发现多次,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如因私自留宿外人,造成失窃、诈骗或其他违法、违纪后果,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寝室内严禁存放、使用违章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电热褥、取暖器、电热锅等电热器具、非安全器具或未经批准的功率大于200瓦的其他电器设备),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至严重警告处分。学生宿舍存放炊具和酒精等易燃物品、使用明火、乱拉电线等,给予警告处分,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过失造成火灾事故,造成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生宿舍内务、卫生、纪律等其他管理规定的,视情节严重进行处分。

第五章  学习纪律

第二十八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

1、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未按考场规则隔位就座者;

2)至发考试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等带入座位者;

3)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4)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5)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应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1)上述的任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重犯者;

2)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3)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初犯者;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3、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1)传接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2)偷看他人试卷者;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

3)桌内、座位旁有或答卷下面垫有与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或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4)夹带或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

5)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

6)违反考场规则使用设备或工具接听或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查看信息者;

7)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4、请人代考者和代人考试者,双方均给予开除学籍。 

     5、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在教师批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依上述条例处理。

     7、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以零分记。

     8、凡在学习和考试中违纪作弊者,在受到处分6个月后,方可向分院和开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分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备案后,可按重修手续办理重修该门课程。

第二十九条  违反学习纪律的按以下条例处理:

1、学生一学期内因旷课、迟到、早退、旷操等根据学生旷课的性质、态度以及造成的影响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累计旷课10课时的给予通报批评,达20课时的给予警告处分,以后每递加10课时则加重一级处分。对于无视学校考勤制度、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课堂纪律、课堂上或者课后辱骂教职工,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伪造、涂改成绩单、推荐信等证明文件,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实验、实训、实习等管理规定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1、在实验、实习中,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造成仪器损坏或人身伤害者,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擅自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设备仪器,私自拆卸仪器、或带出室外造成事故或损伤者,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和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3、在外出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期间违反实习、实训或社会实践单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教室、寝室、图书馆等管理规定,影响他人学习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课外活动期间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和生活秩序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章   处分的审批、程序和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处分的权限

1、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各分院提交申请报学工部批准后公布,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各分院提交申请学工部批准后公布。

2 记过以上处分由学工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校公布。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处分的程序

1、 处理学生违纪时,必须提供以下有效的证据证明材料: 

1)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2)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

3)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4)证人签名的证言;

5)学生所在分院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6)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2、 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处理部门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时要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相关记录。

3、 学生作出处分,处理部门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告知学生本人或代理人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 学生的基本信息;

(2)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 其他必要内容。

4、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监护人)。学生或家长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浙江省级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处分的申诉

1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校学生会。

2、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3、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应依据《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进行复查, 并按规定做出申诉复查结论。

4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相关部门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相关部门出具学习证明。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  从轻、减轻、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1)属于非主观故意的;

2)平时一贯表现突出,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并深刻检讨、积极消除后果和影响,有悔改决心和具体改正措施的;

3)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交代或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学校查处问题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4)在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终止违纪行为或积极防止、减轻或消除不良后果发生的;

5)学校指定的权威机构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的;

6)其他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交待问题的。

2)在组织调查中串供或对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3)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4)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5)屡教不改或多次受处分的,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处分的教育转化工作。

1、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重视学生处分后的教育工作,对受处分的学生,要采取真诚帮助的态度,鼓励学生改正错误。

2、对于处分后能改正错误,并在学习、行为规范等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学生工作部门提供书面材料放入学生档案。

第七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处分解除的程序

1、 学生在处分期满后可向处理部门提交处分解除申请,处分申请包括以下材料: 

1)处分通知书;

2)处分解除申请表;

2、 处理部门在接到处分解除申请十五日内对学生处分期间的表现进行认定,经确认无再次违纪行为且表现良好者可实施处分解除。

3、 处分解除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

(1) 学生的基本信息;

(2) 处分的种类、期限;

(3) 申请解除的理由;

(4) 处分部门的鉴定及意见;

(5) 学工部意见。

第四十条 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后,由各分院决定提出初步意见,由学工部进行审核,并发布。留校察看须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校发布。

第四十一条 解除处分告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监护人)。已离校的学生,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自201791日起施行,原相关制度同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