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汪枫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发布者:刘念发布时间:2021-09-17浏览次数:684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电子信息工程学院文件

电子信息工程学院【202112

  




 

关于给予汪枫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网络3193班学生汪枫于2021910日至11日期间,擅自离甬出省,行为未报告分院、学校,途径福建省多个疫情风险地区,严重违反学校疫情期间“非必要不出省(市)”的原则——“对于事前不报告、不审批,或瞒报、谎报行程及目的地的,一旦发现从严处理。”

为严肃校纪校规,端正学风,根据《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第三章二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现决定给予汪枫同学警告处分。

望汪枫同学吸取教训,其他同学引以为戒。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电子信息工程学院

2021916

 

 

 

 

报送:学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