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发布者:张颖超发布时间:2023-03-14浏览次数:260

各位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规定,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目前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已开通申报汇算清缴功能,请教职工尽快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自行申报。现就有关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一、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3月20日需预约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期间无需预约直接办理。

二、申报人员(全员申报)

(一)2022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22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二)2022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三、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四)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

四、办理途径

因个税汇算清缴涉及个人收入及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等个性化数据及承诺,请教职工自行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2022年度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重新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税,部分综合所得收入较低的纳税人可能会退税。点击[工资薪金]- [奖金计税方式选择]-选择 [全部并入]或[单独计税](可按两种方案进行试算,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一种即可)。

如有疑问详询计财处。

联系人:虞旭娜 办公:86891378(内线:1378)  短号:662281